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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文丨曾凡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丨未足额缴纳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丨解除劳动合同丨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应当依法要求公司缴纳;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张某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曾主张公司为其足额补缴社保,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依法及时补缴。张某遂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8]184号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经济补偿之诉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某科技公司不服,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不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故仲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裁决申请人曼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离职前要求某科技公司足额缴纳社保,公司在张某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张某足额补缴社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以公司未足额、依法购买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遂驳回某科技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
【实务要点】 1. 未依法缴纳,包括未及时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包括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2. 收到员工的补缴通知后,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补缴手续。 3. 深圳特别设置了一个月的补缴期。《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312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李凤麟,审判员徐雪莹、刘欢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