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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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九章  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一) 中文简称:深圳人力资源协会

(二) 英文名:Shenzhe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三) 英文缩写: SZH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管理研究、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领域的专业人士及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团体法人;能够独立开展业务,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高校和企业、企业和企业等之间的桥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全面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受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是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引入、研究、整合、宣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模型和技术,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降低人力运营成本,获取持续人才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模式。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际人才大厦709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导和解读国家及地方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二) 按照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三) 搭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四) 组织业务开拓、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五) 承接政府、企业、个人委托的服务项目和相关业务;

(六) 开展管理咨询与培训;

(七) 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开展会员所需的其它服务工作;

(八) 积极探索、实践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治理;

(二) 本会按照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2.热爱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事业;

3.担任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位;

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科研、咨询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关注和支持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事业;

3.愿意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4. 制度健全、依法登记、依法活动的法人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资格审查;

(三) 发出入会通知;

(四) 缴纳会费;

(五)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享有会员应有的其它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按时缴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 维护协会的声誉,扩大协会的影响;

(六) 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主动申请退会;

(二) 欠缴会费1年及以上;

(三) 连续12个月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四) 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执照的;

(五) 自然人会员死亡;

(六)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各项权益自动解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超过200人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管理协会日常事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中按比例选举或推举。会员代表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和监事;

(三) 罢免理事和监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 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或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第十九条中第(一)、(二)、(七)项须经到会代表2/3或以上同意,其它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由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理事候选人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名以上在任理事或监事推荐。首届理事会人数和候选人人数由主要发起人确定,以后则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下一届理事会的人数和候选人人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人力资源公益活动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并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 制定、审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半数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四)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除选举外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五)理事会会议可邀请一些名誉会长、非会员身份的专家、教授、学者、实务工作者等人员列席理事会,但仅拥有发言权。

       (六)当理事会表决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长有权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一)一年内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

    (三)连续二次不履行理事职责者;

    (四)自愿退出理事会;

    (五)其它原因。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但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下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中除(二)、(五)、(八)、(十)项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按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以通讯形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和罢免,但增加和罢免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四节 会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深圳市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协会进行全面负责,其职权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聘任决定;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五) 行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的选举应有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有1/3以上理事提议,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并经出席会议的2/3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的工作部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应为全职人员,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聘任或解聘决定。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聘用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没有担任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监事会成员由主要发起人提名。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监督本会财务工作,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的情况报告;

(三) 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四)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五)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六)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 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相关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八) 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不少于2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节 分支(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按照章程的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

(一)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秘书处指导。每年应向秘书处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三)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性活动,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

 (四)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由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七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或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发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秘书处办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按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 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六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秘书处提案,由理事会通过并公布实施。首次由协会筹备组提出经并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根据协会发展阶段需要和社会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水平制定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二) 协会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 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的会务费;

(四) 聘请专家、学者授课的酬劳;

(五) 召开各类业务活动、交流活动的成本支出;

(六) 各种刊物、宣传杂志的编辑和发行费用;

(七) 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八) 举办捐赠、资助活动等费用;

(九) 筹办协会产生的费用;

(十) 用于协会业务开展的其它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专门账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根据党员数量,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七十协会党委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七十二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协会党委以及纪委领导;优先推荐协会党委班子和纪委班子成员担任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协会党委对协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七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有动议资格的人员提出,并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章程修订动议人员资格范围:

(一)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二) 1/3的理事(常务理事);

(三) 1/3会员(代表)。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各若干名;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任职条件如下:

(一) 对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较为关切;

(二) 愿意指导和支持协会的相关工作。

(三) 在社会相关领域担任过重要职位,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著名专家学者。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08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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