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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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政策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2005 年 2 月 23 日粤人函〔2005〕301号)

    揭阳市人事局:你局《关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请示》悉。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不得新开口子、自行其是。目前人事部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申报评审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 号文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1 日粤人发〔2003〕202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印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个别媒体出现了一些曲解文件精神的、不负责任的报道,连日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电话咨询相关情况。为消除误解,统一认识,保证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全省的职称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调整下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各行其是。各地、各单位制定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

  •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紧急通知(1993 年 7 月 5 日粤职改办字〔1993〕46 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和人事部人办职〔1993〕6号文关于“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家机关评定职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评定职称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职改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人事部上述通知的精神,政府机关一律不得开展职称评定。省职改领导小组指示:政府机关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

  •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1993〕13 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科技队伍建设步伐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现就实施评聘分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外到我省工作,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人我省,但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协约(或聘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并取得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

  •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93 年 1 月 8 日粤职改字〔1993〕2 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有关决定,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企业、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原则意见:1、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

  •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1987 年 9 月 5 日粤纪发〔1987〕23 号粤职改字[1987]84 号)

    各市(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省委、省政府粤发[1987]9号文精神,保证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1991 年 10 月 15 日人职发〔199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91 年 5 月 20 日人职发〔1991〕11 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91年 5月 20日人职发〔1991〕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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