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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1987 年 9 月 5 日粤纪发〔1987〕23 号粤职改字[1987]84 号)各市(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27 号和省委、省政府粤发[1987]9 号文精神,保证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以身作则,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对亲属或子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应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领导干部接到有关反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的来信,应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按正常组织程序调查处理。 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组织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任何成员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评审组织。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要坚持按标准、按程序办事,不得以亲疏关系参杂个人恩怨而漏报、不报(指对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或滥报(指对基本不具备条件的);更不得突破职务限额进行评聘。评审组织的成员都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待评人员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在评议本人时应予回避;评委委员要严格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考核评审的情况,包括评议情况,答辨中拟提的问题以及评分、投票表决情况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按所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对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不过的,非经省、市(地)、县职改办调查核实同意, 不得转到其他评审委员会再行评审,或改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职务时,要如实撰写和填报有关材料和报表,包括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以及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报告等。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不得干扰、纠缠领导工作; 不得向评审组织成员了解考核、评审情况: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组织及其成员施加压力。如对评聘工作有意见,应本着实事求是态度向组织反映或申诉。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的,应从严处理:对评审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审组织成员、工作人员资格,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聘任工作的领导,对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查处,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职称工作加强监督,对党员、干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秘书处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