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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1993〕13 号)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科技队伍建设步伐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现就实施评聘分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外到我省工作,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人我省,但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协约(或聘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并取得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均可申报。 2 .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未受聘或受聘时间未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的,不能受理申报评审(破格晋升者除外)。 3 . 对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又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任职资历按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计算。 4 . 因变动工作岗位转换了职务系列的人员,需要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才能受理申报评审。任职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受聘任职年限累加计算。 5 . 中专毕业,申报中级资格仍执行粤职改办字〔1992〕29 号文规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系列仍按《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学历的要求执行。 6 . 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1993〕4 号文通知,1970 年一 1976 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结合我省情况,对 1970 年一 1976 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凡本科院校毕业的按本科对待,专科学校毕业的按大专对待。 7 . 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8 .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职办〔1993〕1 号文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应遵照执行。但根据我省队伍的实际情况,对个别业绩特别显著、本行业中拔尖的人员,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 可受理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 . 从省外或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调人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市职改办不再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核验印,由调人单位自主聘用。如需要领取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和在原单位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中级分别报省、市(省直厅、局)专业技术资格审批部门审核发证。 10 . 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委托我省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审批和发证问题,可按我省规定的资格审批程序和发证办法办理。 11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 13 人;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出席会议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通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现任委员、学科组成员人数不足或工作有变动的,要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增补、调整。实行评聘分开后,已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名称、印章暂不改变。 12 . 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制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13 .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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