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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高级、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1 年 8 月 13 日粤人发〔2001〕163 号)

广州市、深圳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修改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 )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的有关规定,简化我省高评委会、省直中评委会重新组建、换届、调整程序,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广州市高评委会)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含调整)人员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另外下发通知。

二、实行备案管理后,要按照各评委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工作,不得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选入评委会及专业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不得超越评审权限。

三、备案报告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属评委会组建的,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成人员(组建)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评委会组成人员调整(增补)的,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增补)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收到的备案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备案报告予以退回,有关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送。在15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视为同意备案,不再行文。

五、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备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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