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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 3 月 1 日发粤职改办字〔1993〕12号)各市、县职改办、省直各主管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在经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资格审批后,应按原呈送渠道退回。现就材料清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各级职改办,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必须有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余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存档;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自存。 二、评审未获通过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资格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保存;凡涉及有组织考核、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及市、县职改办,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本人。 三、对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对象的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市、县职改办书面通知其本人“资格未获通过”,不作具体解释, 不得透露评审、表决等情况。 四、个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没有登记外语成绩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职改办负责补上或通知其本人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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