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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其职称效用及评聘问题的批复 (2006 年 1 月 4 日粤人函〔2006〕3 号)梅州市人事局: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职务聘任及晋升问题的请示》(梅市人字〔2005〕233 号)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能力的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在触犯刑律之前,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触犯刑律而课处管制及以上刑罚(含缓期执行)后,可以保留。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该人水平能力,自主决定。 三、服刑(含缓刑)期间及受处分期间人员,应按省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有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业绩成果,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课刑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累计为有效资历。 四、上述人员报考各类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的,仍依国家该类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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