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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30 【字体: 】

  一、相关背景

  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要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2023年10月,深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优化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定期遴选若干名具有成长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培养对象,给予充分科研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实施中长期考核。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府办规〔2019〕8号)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已届满。试行办法对我市发现、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战略人才力量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我市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定位。我市选拔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主要对具有突出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成长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中青年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二)选拔条件。主要包括:一是3个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二是5种业绩条件(包括“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或“正在带领或曾领衔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等);三是3种限制推荐情形(包括“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等);四是7种不得参与情形(包括“依法被判处刑罚”等)。

  (三)选拔程序。主要包括:一是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推荐方式,由单位履行材料审核主体责任。二是评审方式。采取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对象和资助金额档次。三是确定方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报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确定。

  (四)培养服务。主要包括:一是培养协议签订。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须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保证在深圳全职工作5年。二是培养经费拨付。入选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后,将获得每人1000万—2000万元培养经费,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三是科研保障支持。用人单位应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

  (五)管理监督。主要包括:一是评估主体及类型。由用人单位组织,分为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二是评估程序。包括专项审计、院士评议、公示、复核等环节。三是评估结果运用。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方可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四是经费使用。在培养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剩余培养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在培养期间调出我市,除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三、具体调整情况

  按照精准政策定位、完善选拔条件、严格选拔程序、加强服务监督的思路,《办法》条款数量由原来的23条调增为31条,作了全面优化升级。

  (一)科学设定培养目标。修改“杰出人才”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并将培养目标由原办法A类人才调整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同时相应扩大了评审专家库范围,如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主编、编委会主任等。

  (二)适当调整选拔条件。一是新增将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人才纳入申报范围。二是明确“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选拔。三是参照院士增选规定,规定“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三)规范完善选拔程序。一是增加“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推荐单位。二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是细化会议评审规则,对评审方式、投票规则等予以明确。

  (四)强化服务监督。一是新增考核评估机制,并细化评估结果使用。二是完善经费监管机制,强调用人单位应确保培养经费的有效使用。三是新增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跟进培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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