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2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本办法所称的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人才发展。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已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按选拔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 全职工作是指培养对象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第六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候选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 (三)正在带领或曾领衔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已成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或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 候选人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面向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发展关键领域,编制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明确选拔范围、培养要求、申报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 选拔培养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具有推荐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并由被推荐人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成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会议评审,并由专家投票确定建议人选、培养经费档次。 (五)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议人选公示10个工作日,并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等意见。 (六)确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培养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下列个人、用人单位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候选人。如为个人推荐,推荐人专业领域与该候选人相同: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或其他在我市全职工作的杰出科技创新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机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或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三)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主体单位; (四)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业,或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最近两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大会候选人,可直接列为建议人选。 适用本条款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托市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等建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图灵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主编和编委会主任;论文“高被引”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49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以通信评审方式确定20名左右人选进入会议评审。 当年总推荐人数少于25人的,无需进行通信评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其中异地专家不少于50%。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按不低于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为建议人选,并确定相应的培养经费档次。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建议人选。 第四章 培养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培养对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明确培养内容及中期、期满的培养目标。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不得同时与深圳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再申请市级及以下其他人才培养类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3个档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培养经费拨付事宜,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可由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支配使用。培养协议签订后拨付培养经费的50%,剩余50%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用人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非预算单位的,培养经费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培养对象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措施,确保培养经费的有效使用,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重大科研成果等。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为培养对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推动培养对象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开展交流学习,持续跟进培养过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培养协议对培养对象开展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培养对象中期、期满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整理提供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等; (三)由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所在学部应与培养对象拟申报学部一致)对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团队工作情况、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得出评估结果; (四)用人单位对评估结果进行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每位培养对象的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按期完成中期或期满培养内容的,评估结果为合格;基本完成的,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三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未完成中期或期满培养内容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如在培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培养经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五、六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剩余经费;期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结束,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及孳生利息,同时提交退款凭证,下同)。 中期、期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后,按照程序再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中期评估基本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暂停拨付剩余经费。 中期、期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如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除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成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培养协议。决定终止的,无须参与评估,应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工作关系发生市内变动的,须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调离深圳市的,自动终止项目执行,除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培养对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八条 培养对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信用记录,并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该培养对象或者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候选人为符合选拔条件的被推荐人;建议人选为通过专家评审的候选人;培养对象为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建议人选。 第三十条 培养经费参照市科研资金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培养对象、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