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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共享用工1.用人单位为应对疫情影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10%比例的限制?答:受10%比例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 2.派遣劳动者的疫情防控由谁负责?答: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即复工前,派遣劳动者的疫情防控由派遣单位负责;复工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参照本单位劳动者防控要求进行统一管理,派遣单位协助管理,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3.对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能否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答:不能。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4.疫情期间,一些缺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实行“共享用工”。如何正确理解“共享用工”?答:由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用人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劳动者借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借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用人单位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借出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借“共享用工”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5.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之间如何开展共享用工?答:开展共享用工的用人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用人单位工作前,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要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用人单位工作,不改变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缺工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劳动者富余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用人单位约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秘书处下载) 上一篇疫情有关的重要法规与政策下一篇医疗期与工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