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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工伤管理

1.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必须进入医疗期? 

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患病不必然进入医疗期,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程度的较重疾病时进入医疗期。对于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而言,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2.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医疗期是指单位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劳动者,如果从2020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劳动者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4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3.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5.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至于上下班途中,应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构成。

6.如果被派到疫区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7.普通的劳动者,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劳动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9.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根据《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者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应予支持,但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除外。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秘书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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