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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向公司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答:在疫情期间,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建议由劳动者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为宜;不便书面报告的,可以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方式提交,用人单位应保留相关证据。 2.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劳动者辞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辞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3.劳动者在患新冠肺炎期间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答: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答:支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6.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经确诊后痊愈的劳动者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答:不能。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争议期间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者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10.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向返岗复工的劳动者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答:除日常工作中医护、检疫、防疫、消毒等特殊岗位或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而未提供的情形外,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1.用人单位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愿复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之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又根据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3.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釆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