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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时间:2018-07-15     【转载】

附件4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深创新创业的引进扶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深创新创业。

第三条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

第四条  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场租补贴。经评审获得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

第六条  项目研发资助。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第八条  团队资助。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核心团队,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政策配套。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经评审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  引导社会资金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与相关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引导基金子基金,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及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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